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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参与抵扣?

录入时间:2018-01-16

为什么我们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有的能抵扣,而有的不能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仅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 x适用税率
另外,《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x 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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