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6-27
某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购进)取得价款51.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51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1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减免增值税”科目5000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5000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0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因此,该单位应补缴增值5000元(15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