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5-2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引发热议,本文就建筑施工设备的经营如何计税进行分析。
案例:春江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塔吊以及其他建筑设备的经营活动。目前,公司已经拥有大型塔吊400多台,此外还有钢模脚手架等建筑专用设备。这些设备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按期抵扣。最近,该公司接到一笔塔吊经营业务,初步商定合作标的为含税价100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也在沟通中,预计在未来的三个月中可以签署价值1亿元的合同。目前该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模式有三种。
营改增后,不同的经营方式纳税方法也不同
一是将设备直接出租给他人,由承租方操作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是将设备出租给他人并配备操作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是使用建筑施工设备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明确解释: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因此,按“现代服务”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春江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直接出租
1000÷(1+17%)×17%=145.30(万元)
方案二:提供建筑服务
1000÷(1+11%)×11%=99.10(万元)
方案三: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1000÷(1+6%)×6%=56.60(万元)。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既定的前提下,其销项税额越多,税收负担就越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如果企业的设备属于塔吊和其他装卸搬运工具,则可以用提供装卸搬运服务的方式计税,其税收负担最低。在单笔含税价为1000万元的条件下,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比提供建筑服务少缴增值税42.50万元;比提供出租服务增值税少缴88.70万元。如果单从服务公司的角度讲,其筹划效益是明显的。
筹划点评
营改增后,征税原理发生了变化,有些企业会发生“水土不服”的问题,有些企业还会“过头”筹划。相关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自身的经营模式。企业的经营模式决定了税收负担水平,仅以汽车经营为例,单纯为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让其自驾游,应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17%的增值税;如果利用企业的汽车及员工将客户送到目的地,则为交通运输服务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企业自身的状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果企业在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前提下,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还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在选择简易征收办法不能够抵扣进项税。企业如果有充分的进项税额,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计税,其增值税的税负率未必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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