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1-17
7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自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及食堂继续免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这是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以来,17年中财税部门连续9次发文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给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某高校学生公寓2016年1月~6月,每月收取学生住宿费收入1000万元,学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1月~6月分别为5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760万元和780万元。以上收入均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该高校7月取得培训收入6000万元,同时为培训服务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000万元。学校宾馆部7月~12月每月应缴纳房产税168万元,按季缴纳。
接到财税〔2016〕82号文件后,在8月申报期内,高校财会人员对学校发生的上述相关业务涉及的税收进行了结算(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影响,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及生活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计算过程如下:
1.房产税
1月~6月,学生住宿费已缴纳房产税=1000×12%×6=720(万元),应免征房产税720万元。7月~9月,宾馆部应缴纳房产税=168×3=504(万元)。
该高校宾馆部假设三、四季度将发生1008万元房产税纳税义务,对应免征的已缴房产税720万元选择抵减办法予以处理。
2.印花税
1月~6月,学生住宿费已缴纳印花税=1000×1‰×6=6(万元),应免征印花税6万元。
8月印花税结算时,将已缴纳的6万元选择退税办法予以办理。
3.营业税
1月~4月,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已缴纳营业税=(1000×4+550+300+500+600)×5%=297.5(万元),应免征营业税297.5万元。8月进行营业税结算时,将已缴纳应免征的297.5万元选择退税办法予以办理。
4.增值税
5月~6月,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已缴纳增值税=1000×2÷(1+5%)×5%+(760+780)÷(1+3%)×3%=140.09(万元),应免征增值税140.09万元。7月,宾馆部应纳增值税=(6000+4000)÷(1+3%)×3%=291.26(万元)。8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对差额151.17万元(291.269-140.09)进行了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营业税、增值税附征的税费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