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是否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7-01-06

  问:营改增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是否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该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