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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进项税抵扣不可曲解公式

录入时间:2016-12-08

  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与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纳税人当月全部销售额,还是只包括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笔者认为,答案是前者。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某月增值税资料如下表。当月无法划分清楚的进项税额,包括原材料D的51万元,其用于应税产品B和免税产品C;水电的进项税额50万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B和免税产品C;其他进项税额50万元,用于全部产品,A+B+C+E,合计151万元。
  上述公式中的分母,如果按照“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计算,在实务中基本不具操作性。本来使用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个匡算的过程,销售额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没有稳定的函数关系,按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划分方法。按照销售额比例划分操作性较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如果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在核算完备的情况下,与税务机关确认后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但是,如果使用销售额比例法,就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式,不要随意扩大理解。
  如遇复杂情况,不但财务部门操作困难,税务机关也很难有效监管。上述案例按照文件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51×400÷(200+400+400+1200)=27.45(万元)。
  一般情况下,按照文件公式计算,会比前一种计算方式转出的进项税额少。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27.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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