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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以前年度二手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5-12-31

  问:我公司2010年及其以后期间采购了一些二手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前手公司在2009年以前年度购买的,当时前手公司开具给我们简易征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我公司要把这些二手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公司,要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故贵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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