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12
问: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4.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因此,进料加工企业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根据手册登记的时间确定后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