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5-26
问:单位为职工宿舍购置一批电视机,每台单价1700元,是否可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并税前扣除?还是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宿舍购买的电视机,会计上通过折旧计入会计利润的购置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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