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25
问: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如何补缴已退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 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