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11
问: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
答:需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