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06
问:企业发生的“环评费”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
请问1.新建工厂“环评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分摊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则在资本化时其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按照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的环评费用于不动产建设项目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进行转出处理。
会计处理:
发生环评费: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用于不动产建设部分:
借:在建工程
贷: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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