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2-11
近日,某单位收到该在暑期购置壁挂和柜式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增值税税额11900元,问其进项税能否抵扣?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笔者认为,壁挂与柜式空调虽属固定资产,也安装在房屋建筑物上,但它不是完全地与房屋建筑物结合在一起,移动后主体部分不会损坏,与其他办公用品一样可以异地他用,且不影响移动前的使用价值,同时,也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所以,壁挂与柜式空调不属于房屋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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