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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财务处理是否影响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14-11-26

  问:某供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隶属于南方电网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电力供应,主营业务收入为电费收入,同时随电费向用户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公司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农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该公司利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以2013年10月为例,该公司当月实收电费收入(含税价)580万元,此外,同时随电费向用户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80.6万元。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66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5.73
     专项应付款——农村电网维护费    80.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27
  公司对于取得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使用,主要分为两大块,上交上级网管公司(局)和转为本公司收入,其账务处理为:
  上交上级网管公司(局)时:(摘要,上交农村电网维护费给XX供电局)
  借:专项应付款——农村电网维护费     58
   贷:银行存款              58
  转为本公司收入时:(摘要,农网低压线损弥补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农村电网维护费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6
  由此可见,该公司将随电费向用户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一部分并入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并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对于企业的这一行为,可否理解为,企业向用电户多收取了部分农村电网维护费?对于企业随电费向用户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又转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补征应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电网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适用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税法并没有要求如何核算等限制性规定,企业以上财务处理并不影响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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