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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车辆的燃料费进项税可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4-02-13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附件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一部分,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81以后(原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因经营性租入车辆支付的租赁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凭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近日有企业询问: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车辆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等,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案是:视合同协议是否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燃料费、修理费而定。

  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可见,在上述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中,不包括经营性租入动产资产支付燃料费及其修理费的进项税,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燃料费、修理费,成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

  但是,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出租方承担燃料费、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中已包含出租方支付的燃料费、修理费,因此,承租方不能再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即使支付了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所得税前也不允许扣除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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