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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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的相关规定
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中的广告服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但是,提供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如广告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要把握广告服务的范围,相比“营改增”试点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该合理筹划,避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不合规”地变大。
实务操作
例1,A广告公司为B企业提供媒体和平面广告的创意策划服务,创意策划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服务接受方来看,B企业获取的创意策划和广告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额没有发生变化,因提供创意策划和广告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都为6%.
从上例可以看出,纳税人需要明确的是,提供的服务是属于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创意策划和展示展览会议等服务还是广告服务,虽然提供上述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都为6%,但提供广告服务多了一个附加,即按照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就是说,A广告公司和B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提供的服务是创意策划服务,同时明确创意策划服务的具体内容。
例2,C广告公司为D企业提供高速公路广告牌的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总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如双方签署的合同只注明广告展示服务或者没有将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含税销售额分开核算,C广告公司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2.4万元(80×3%);如将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含税销售额按照实际情况分开核算,广告牌设计含税销售额50万元,广告展示服务含税销售额30万元,则该某广告公司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0.9万元(30×3%)。
从服务接受方来看,D企业获取的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额没有发生变化,因提供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都为6%.
从上例可以看出,纳税人提供的是一项“综合性”广告服务,也需要将提供的广告服务和其他非广告服务分开核算。同样,C广告公司和D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提供的服务是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在明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时,同时明确提供的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提供的是一项“综合性”广告服务,分别明确提供广告服务和其他关联服务的含税销售额时,要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和价值公允原则等原则。接上例,C广告公司若把广告牌设计和广告展示服务的含税销售额分开核算,不能因为提供广告牌设计不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就确定其中广告牌设计含税销售额79万元,广告展示服务含税销售额1万元,可以看出这样“分开核算”两者含税销售额,明显不真实和合理,也不公允。
计算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问题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2.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属于含税销售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基数销售额还可以“差额”。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销售额只能扣除含税广告发布费,不能扣除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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