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2-27
经国务院批准,自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财税〔2013〕37号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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