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0-23
问: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后,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否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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