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0-17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把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那么,从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例如:A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影视作品、专题片拍摄和影视后期制作的影视机构。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电影制作收入4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106+212)÷1.06×6%-8〕=10(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例如:B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视剧和电影的制作、发行业务。2013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采取分账的方式向某影院发行电影,取得发行收入800万元;2.采取买断的方式向某电视台发行电视剧,取得发行收入742万元;3.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取得收入5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但不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B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收入5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至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所以,B公司2013年8月,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800+500)÷(800+500+742÷1.06)×70〕=24.5(万元)。据此,B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742÷1.06×6%-24.5)=17.5(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例如:C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广播影视作品播映为主的传媒机构。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很显然,该公司取得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收入不能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5850÷1.17×17%-300)=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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