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8-19
1、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必须得改增值税吗?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可以不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
2、请问财税〔2003〕16号第十四条营改增后是否还继续适用?
答:如你所述财税〔2003〕16号第十四条是指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第三条(十六)和(十八)项,自
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建筑业为300万。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
4、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次营改增,我看了一下文件,没有明确,我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服务费在不在之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你单位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5、我公司是提供服务外包的先进技术企业,现交营业税,但享受营业税免缴的优惠政策,不知道营改增后,我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情况怎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自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
6、我是北京诺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中第五条中规定“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
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7、我公司具体从事工程用的材料检测业务,工程检测公司是否可以列入营改增?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纳入营改增范围。
8、我单位原来是地税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有会展服务这一项,可以开会议费、会务费等发票,营改增后属于鉴证咨询类,请问能开会议费、会务费的国税发票吗?
答: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根据上述定义,你单位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可以开具会议费、会务费发票。
9、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呢?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呢?
答: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可以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1)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0、我公司从韩国引进生产技术,需要支付对方公司技术使用费。现在是由我公司代扣他们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请问8月1号实行营改增以后,我公司如何代扣对方公司的税金?
答:1.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你所述,你单位是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地点。《办法》第四十二条(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综上所述,
11、我单位有货物销售、信息咨询两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商贸型。原来货物销售一年总开票额是限定为80万。请问,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货物销售的一年的总开票是多少?信息咨询类业务一年的总开票额度是多少?有的税务人员说销售、咨询两块的总额度为80万,两项开票总共超过80万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税务人员说销售80、咨询500万,任何一项超了就会转一般纳税人。
答:1.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没有限定;
2.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8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如你所述,你单位属于兼营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80万元和500万元标准。如你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我这边有一项业务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具体内容是:我们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们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管理,其污水处理站中设备归我方所有,药品采购、人员工资及淤泥处理等管理工作都由对方来做,我们按年支付费用给对方。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归于“营改增”范畴?对方应该给我们开具怎样的发票?
答:1.你所提问题描述不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且为应税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13、我想问一下,我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我公司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答:根据你所述,贵公司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所述“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