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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纳税人如何确定累计销售额

录入时间:2013-08-15

  某公司是商业企业,打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如果按照“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必须跨年度才能达到80万元。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的“连续12个月”可否跨年度累计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公历年度是指每年的11至年末的12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包含跨年度的情况,比如2011412012331,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

  假如有一家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20117月份成立, 20118~201112月销售收入为37万元, 20121~7月的销售收入50万元, 20128月的销售收入为1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包含跨年度的情况,连续12个月就应为2011812012731,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年度销售额应为(50+37)万元,而不是(50+10)万元或37万元,这家公司至20127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已超过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标准,这家公司8月就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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