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供货奖励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13-06-17

  问:我公司向境内某供应商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为了让供应商保证货物供应,在年末供货量达标后,我公司将支付供应商一定的奖励费(与一般的“返利”方向“相反”)。此项费用是否可以视作我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货物买卖的价外费用?对方是否应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内供应商支付的奖励费,对境内供应商而言属于价外费用。境内供应商取得该奖励费,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因此,供应商收到你公司的奖励款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其已先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可就奖励款向你公司补开发票。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