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6-13
问:建筑业总承包商统一采购工程所用原材料,并分配给分包商,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外购材料款应计入营业税的营业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应由分包商在收到材料时向总承包商开具建筑业发票,做为总承包商缴纳营业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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