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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13-03-28

  问:公司是提供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兼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营改增后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办理?简易计税的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的业务,须提供的资料为: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书面申请;

  3.根据实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除已明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其他暂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为3%,对方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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