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3-11
纳税人从事销售鲜活肉蛋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自己开具给客户的发票可否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
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应根据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即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纳税人因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购买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不能依此抵扣所购产品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