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1-09
某机械公司位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内,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生产。今年9月,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电费25000元,取得电力公司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明细清单内容如下:生产车间耗电15000元,职工食堂耗电6000元,职工宿舍耗电4000元。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询问,对于当月支付的电费能否申请退税?具体数额该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特殊区域指的是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因此,该公司从电力公司购进的、不需向海关报关的电力中,由生产车间耗用的、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而用于与生产无直接关联的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用电则不能申请退税。
具体到退税数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因此,该机械公司9月份所缴电费中可以申请退还的增值税为15000×17%=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