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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2-12-2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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