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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的商品是否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2012-12-21

  问:因市场需求萎缩,企业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市场需求萎缩以低于进货价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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