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2-10
问:我们是一家供水公司,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其中向农村居民供水占总收入的25%左右。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2万元。2012年1月~4月营业收入41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4.6万元。请问,根据新政策,我们多缴的这部分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为此,上述公司2011年应纳增值税为1200×6%×(1-25%)=54(万元);2012年1月~4月应纳增值税为410×6%×(1-25%)=18.45(万元)。多缴纳的增值税24.15万元(72+24.6-54-18.45),可在以后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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