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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出口时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12-12-05

  问:请问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出口时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在涉及出口时,可按照时间界限分别享受退税或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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