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2-03
河北省临漳县某公司主要经营超市,今年4月购置了3台税控收款机。最近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又购置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缴纳了技术维护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4月份购置的3台税款收款机一定要按照财税[2004]167号文件执行。最近刚购置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应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执行。因为购置税控装置不同,抵减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