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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12-11-27

  问:深圳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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