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1-23
【中华财税网2012-11-23信息】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处理和增值税处理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对于无偿赠送的货物要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