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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零售没有批发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2-10-24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资控股的大型超市(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从事以各类商品的零售业为主的国内贸易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现因业务需要,向另一县(市)的超市(一般纳税人)调拨一批商品,包括烟、酒、食品等,已向购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货方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销货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零售没有批发,对这笔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请问这样处理有依据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你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对照以上规定,如属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批发业务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可以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建议你公司尽快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释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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