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0-24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你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对照以上规定,如属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批发业务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可以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建议你公司尽快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释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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