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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降价处置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2012-10-10

  问:我单位是印刷企业,给一个客户印了一批商标,后来因为合同纠纷,对方没有全部要货,剩下的这部分商标形成了积压,不能卖给其他单位,现在只能粉碎成纸屑后低价处理,这种情况我单位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上述制作的商标粉碎为纸屑后低价销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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