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12-09-19

  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问:本省某公司向境外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工业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013号) 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问: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该企业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问: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境外企业向本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但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应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中第(一)项规定:“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所以上述情况应由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