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取得地方铁路公司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2-09-14

  问:某公司取得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开具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铁路货运,并注明“货名、重量、计重、运价号、运价率及金额”等内容。此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发生运输费用,可依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那么,结算单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此条款的“固定资产除外”已废止或失效。)

对照上述规定,地方铁路与国有铁路不同,对于取得运输费用收入应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对于取得《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按规定和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