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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环保排污补助款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12-09-13

  问:政府奖励给我单位的环保排污补助款,没有限制用途,是否缴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环保排污补助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环保排污补助款,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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