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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解答——资格管理方面

录入时间:2012-09-12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条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答: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上述公式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我省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计算。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三份。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三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③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辅导期管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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