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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2-09-03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销售行为,应按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也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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