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28
问:某企业是一个花卉培育基地,购买花卉的种子和种苗,再培育长成后销售,是否属于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 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综上所述,该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