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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12-07-31

  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若甲公司拥有乙、丙两公司100%的股权,甲、乙、丙公司均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产品后出口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第一款“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即甲、乙公司是否可认定为集团公司或认定为总厂与分厂?

  2、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条款中的“主要原材料”如何理解,耗用多少可认定为主要原材料?

  答:1、所述集团公司,是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的集团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拥有乙、丙两公司100%的股权,并不能说明甲公司是集团公司。因此,甲、乙公司不能单从股权关系认定为集团公司。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因此,“主要原材料”是加工产品所需耗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耗用多少可认定为主要原材料,没有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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