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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办税日历:申报增值税注意起点的变化

录入时间:2011-12-05

【中华财税网2011-12-05信息】12月申报增值税、营业税注意起征点变化

  为了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安排,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111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全面上调。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5000元上调为5000元~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3000元上调为5000元~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200元上调300元~500元。

  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近日各地国、地税部门纷纷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上调,基本调至最高点2万元。大部分地区的执行日期在111,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在明年11日起执行。请相关企业注意当地政策变化。

  1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措施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将原《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改为先退税后评估,此项政策于2011121日起施行。

  关注中国税网原创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0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措施调整

  12月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提出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自2011121日起执行。

  12月采矿劳务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自201112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

  根据优惠幅度的不同分为5条政策。第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三,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7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四,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及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五,对销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等8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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