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11-08
问:我公司是缴纳消费税的润滑油生产企业,定量定额缴纳。在计算过程中遇到一个计税基础的问题,如我公司产品不含税售价是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计算后为200元。
1、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售价×增值税税率,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售价+消费税)×17%,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200)×17%=1734(元)。
请问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增值税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除终端环节外)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在问题所举的案例中,不含税价格10000元实际上是包含消费税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不同的是,增值税是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未纳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而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其计入了当期损益。对于问题所举案例,企业按10000元计算应缴纳200元的消费税,实际上已属于10000元的组成部分,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将200元加上,否则就重复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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