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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被盗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11-10-20

【中华财税网2011-10-20信息】  问:已抵扣固定资产因非正常损失(被盗)报废转出进项额,是当时购进时抵扣的金额,还是按报废时的净值×税率计算转出金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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