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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需预缴税款

录入时间:2011-09-08

【中华财税网2011-09-08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1个月内增购专用发票,需要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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