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07-26
【中华财税网2011-07-26信息】 问: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主要经营外购砂和煤炭后再转售,适用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上述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贵司主要经营砂和煤炭的商业流通,应依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砂和煤炭销售收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