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建筑物购入安装中央空调能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11-07-06

【中华财税网2011-07-06信息】  问:公司属于新投产建设公司,建筑物安装的中央空调,进项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