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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规定

录入时间:2011-04-07

【中华财税网2011-04-07信息】  问: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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