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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1-25
【中华财税网2011-01-25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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